潮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09-21 16: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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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聘任,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公益组织负责人、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各行各业各界人士中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选聘。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观念;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三)品行良好,无私奉献,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熟悉本市情况,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时间、精力能保障工作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刑事处罚、党纪处分、严重失信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向特定单位发送邀请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五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本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受邀参与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本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评议等活动;

  (二)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和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知情权;

  (二)收集反映群众和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营商环境等,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对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经批准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监督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秉承公平正义、坚持勤勉履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决保守并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妥善保管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证件,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五)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情况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平台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或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等培训;

  (三)收集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司法行政部门不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转送或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并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行政执法监督员与本办法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反馈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任职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九条    各县区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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