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茶文化六步调解法”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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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广东“枫桥经验”,全面推广“茶文化六步调解法”,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创新成果有效转化,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枫桥经验”广东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识别、化解、善后等工作机制及矛盾纠纷化解后的综合分析评估机制。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一步“识茶”,即对矛盾纠纷类型进行甄别。在矛盾纠纷排查阶段中,人民调解员应根据不同矛盾纠纷的成因、主要特点和变化规律等因素,迅速识别风险苗头,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主动介入,采取针对性化解措施,努力将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消灭在萌芽。
在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前准备阶段中,人民调解员应以分析法律关系为前提,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为基础,识别矛盾纠纷的性质,初步确定矛盾纠纷的类型,为后续拟定调解方案、精准调处做好初步准备。
第四条二步“醒茶”,即找准矛盾纠纷引发的根源。在实施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准确地表达诉求,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事实,找准引发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聚焦需调解的核心问题,为调解思路的动态化调整提供方向性指引。
第五条三步“泡茶”,即调解工作应坚持公平原则。在实施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始终保持中立,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全面了解当事人的立场、处境、顾虑和困难,耐心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消除心理困惑和疑虑,减少彼此隔阂,进一步帮助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厘清责任。
第六条四步“斟茶”,即调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在实施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准确把握处理尺度,综合考量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观念态度、情绪变化、认知程度等要素,在讲法、讲理、讲情之间把握分寸,有的放矢开展释法、教育、批评、说服,以保证矛盾纠纷化解过程更加顺畅、高效。
第七条五步“敬茶”,即调解工作应坚持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员应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人民调解员在与当事人的接触和交流中,应始终坚持以诚相待、以礼相交,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适当运用一定的技巧,缩短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逐步建立互信关系,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第八条六步“悟茶”,即调解工作应以宣扬情理法为目标。在实施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运用换位思考、心理疏导、法律教育等方式方法,积极引导和启发当事人在品茶调解的过程中逐步调整视角、更新理念、学法明理、矫正认知,切实帮助当事人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根本化解。
第九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组织可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向案件当事人、知情人进行回访,回访时要做好回访记录。回访后,发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对履行协议存在困难的,调解组织要对影响协议履行的情形、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发现调解协议内容存在问题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稳妥处置。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对不同矛盾纠纷的成因、主要特点和变化规律等进行梳理、剖析,分门别类做好总结,以便摸清本辖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纠纷特点,行业领域的特殊信号,找准案件发生的社会因素,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组织应结合工作实际,对调解工作中具有较强指导性意义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甄选,汇编成为典型案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典型案例研讨交流会,组织人民调解员围绕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调解过程与方式方法、案件启示等经验做法开展学习交流。
明确人民调解员同时也是法治宣传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对具有普遍性、教育性、引导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提高人民调解的知晓度、首选率。
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一段时间内矛盾纠纷产生原因、产生特点、当前形势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在坚持底线思维,遵循全面、客观原则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从矛盾纠纷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和源头、传导、转化等关键环节入手,科学研判风险源、风险点,全面准确掌握矛盾纠纷的规律性问题,预测发展趋势。要对人民调解大数据进行深入挖掘,提高研判科学化水平。处置措施要妥当,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
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在矛盾纠纷信息全面收集、准确分析、预测预警的基础上,围绕矛盾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形成化解纠纷信息互通、资源互享、工作互联的有机整体,有效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按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分析研判工作。要完善即时报告制度,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第一时间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到即时即报,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