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须知
一、管辖范围
(一)市属、上级驻潮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市直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六)本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二、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院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院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院。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4)被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地址:潮州市新洋路378号
电话:0768-2129152
邮编:5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