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于2019年3月1日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出详细规定,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于2021年10月15日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属地职责,进一步明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基数、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担保替代缴存制度等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潮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二、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依据、定义,工资保证金的经办流程、存储、使用、返还、监管等内容。
(一)定义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存储。
(二)经办流程
1、施工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持《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核算存储工资保证金。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凭已核算的《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以下统称保证人)办理存储等业务
3、施工单位应与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由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担保)保函》,或由保险机构出具保证保险保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担保)保函》正本原件或保证保险保单抄件等材料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存管理。
(三)存储比例
1、施工单位以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并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2、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3、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为1.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四)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1、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到期拒不履行,采用现金存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2、施工单位采用保函、保单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保证人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资金或保函、保单担保(保险)金额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的,提取账户存储全部资金或保函、保单全部担保(保险)金额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数额计算方式为:应发工资数额×(工资保证金全部金额/欠薪总额)。
4、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5、采用保函、保单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单相同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保单;施工单位开立新保函、保单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五)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1、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单)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或保单抄件。
2、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单位出具经审核同意的《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单)申请书》;经办银行收到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3、选择使用保函、保单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保单抄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保险)责任。
4、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单)通知书》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单)的书面申请。
(六)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1、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施工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实施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单)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3、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保证人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承办工资保证金业务、不按照要求履行担保(保险)责任或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办理解除担保(保险)手续撤销保函、保单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出保证金业务承办机构名录,同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潮人社规【2023】1号-关于印发《潮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