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2016年我省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2022年7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要求各省制定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举报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奖励金额的计算标准如何?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1)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2)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后,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特别是,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根据奖励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五、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违法违规事实的。
为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证据。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五)利用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工作人员泄露的线索或信息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七、如何申领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向举报人发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举报人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收取账户。
属于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定的举报密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明身份信息后发放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指定的银行卡折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明确放弃奖金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记录相关情况后,终结奖励程序。
举报人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八、恶意举报的行为有什么惩罚措施?
《实施办法》鼓励诚信举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有效线索进行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