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通〔2020〕71号)
2020-09-01 10:5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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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2019年度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二、已按《关于做好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潮人社通〔2020〕17号)享受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50%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直接由社保局按新标准补足差额,企业不需重新申请;对提高标准文件印发后申领2019年度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标准执行。
三、企业类型划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执行,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附件:1.潮州市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
2.关于做好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潮人社通〔2020〕17号)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