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7-21 10:17
来源: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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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人社通〔2020〕6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我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潮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潮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和《关于做好全省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7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力争各县区认定建设1家以上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二、认定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15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基地场地内),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三)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和聘任的创业导师。

  (四)基地在开展返乡创业人员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有5户以上典型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案例。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孵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属于返乡创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的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潮州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2.具有潮州市户籍,外出求学或务工后返回潮州市创业的劳动者。

  (五)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关于开展认定工作通知。申请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潮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运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属政府投资的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证明),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3.孵化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4.《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孵化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5.《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附件3),以及相关学历、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聘任导师花名册》(附件4)及创业导师聘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7.返乡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外出求学后返乡创业的人员,同时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清单。

  上述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二)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填写《潮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审查评估表》(附件5),结合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审查得分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拟认定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对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授予“潮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认定。

  四、监督管理

  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发生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进行公告:

  1.申请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2.申请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4.违法违规经营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政策扶持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对被评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在各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就业创业资助。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在孵企业和员工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大赛指导、招工用工服务、政策宣讲解读、协助申领补贴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本办法由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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