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引》的通知

2020-03-10 10:07
来源: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字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未明确问题,请与我局就业促进科联系。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

解读及办事指引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现对相关政策进行细化解读,具体如下:

        一、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引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解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招用一名新员工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服务对象: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3.申请材料:《潮州市应对疫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招用新员工花名册(附件2)、与招用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

以上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

     4.申请核发程序:企业向所在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除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核验相关人员参保记录,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市就业局受理的直接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审定通过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补贴申报日期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截至疫情防控结束2个月。

     (二)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五类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政策解读:重点企业指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经市工信、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五类企业新招人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核实后,按标准核发待遇。

     2.服务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申请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3)、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被引进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

以上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

    4.申请核发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除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核验相关人员参保记录(至少缴纳1个月)或就业登记情况(在“粤商通”APP进行就业登记备案的可认同为已进行就业登记,参保记录与就业登记两者可只核其中之一),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市就业局受理的直接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审定通过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补贴申报日期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截至疫情防控结束2个月。

     (三)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1.政策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支出的此项工资成本,通过本政策予以适当补贴。职工在医学观察隔离期间需住院接受治疗的,住院接受治疗期间也可纳入补贴范围。按照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2020年1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为每天补贴金额。总补贴金额根据职工接受疫病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的实际天数计算。

      2.服务对象: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职工按规定支付了工资待遇的企业。

      3.申请材料:

     (1)企业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花名册(附件6);

     (4)因疫情接受治疗的职工提供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被实行集中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县、区级疾控中心或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及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被实行居家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应当注明医学观察隔离的期限);

     (5)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的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以上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

      4.申请核发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市就业局受理的直接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审定通过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补贴申报日期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截至疫情防控结束2个月。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歇息。

      1.政策解读: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受损的,疫情期间可申请贷款展期或暂缓还款,展期期间及恢复还款期间继续享受贴息。

      2.申请对象:患新冠肺炎的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受损的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3.申请材料:个人暂缓还款/展期申请表(附件7)。

以上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

      4.申请流程:贷款人向申请贷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查核该贷款人是否在当地申请贷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送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核,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送经办银行审核。

      二、受理窗口及联系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扶持政策申请原则上在企业参保所属地申请(创业类除外)。

    (一)市直受理窗口:潮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378号人力资源大楼2楼;联系方式:2129165。

    (二)潮安区受理窗口:潮安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新安大道(原潮汕公路)旁人力资源市场大楼1楼;联系方式:5811359。

    (三)饶平县受理窗口:饶平县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新港西路14-16号2楼;联系方式:8863844。

    (四)湘桥区受理窗口:湘桥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地址:新洋路尾湘桥区政府围墙2-3号铺面;联系方式:2101242。

    (五)枫溪区受理窗口:枫溪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潮州市绿荣南路与长德路交汇处;联系方式:6899658。

    三、政策执行相关说明

   (一)疫情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国家、省或市的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二)执行期间,若国家或省对上述扶持政策有关内容作出不一致规定,则按照国家或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