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0-02-14 10:56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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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人社规〔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潮州市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培育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潮委发电〔2019〕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市基层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具备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能在基层乡村建设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和指导带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实用型人才。

  第三条通过对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充分调动广大基层专业人才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基层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基层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基层建设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第四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市县区基层在岗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种养殖、乡村小微工程、手工业和新型职业农民、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我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分A级、B级、C级三类。

  (一)申报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A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取得相关职业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获得《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证书》B级5年(含)以上(符合任一条件均可);

  2、获得上述资格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并能提供业绩情况(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等);

  3、参加相关专业培训2次以上。

  (二)申报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B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县级非遗传承人、取得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获得《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证书》C级3年(含)以上(符合任一条件均可);

  2、获得上述资格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并能提供业绩情况(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等);

  3、参加相关专业培训1次以上。

  (三)申报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C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新型职业农民或乡村工匠;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3、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4年(含)以上。

  第六条申报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级别条件进行申报。申报人取得重大业绩和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申报高一级资格。

  第七条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于每年第二季度申报,具体申报通知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报人所在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采用直接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C级直接认定,B级和A级采取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或独立的专业评审组,负责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统一样式的《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证书》。发证机关应严格遵守证书核发程序,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并于发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信息数据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评价、发证、管理服务等工作,并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专业人才分类,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合作,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良、扎根乡村的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完善数据信息。要服务好基层实用人才,让基层留得住人才,让人才在基层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潮州市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不收取任何认定或评审费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认定或评审工作中所支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材料费、印刷费、证书费等相关费用均可在本级财政人才有关经费中列支。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可参照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潮财采监〔2019〕1号)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年度开展的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文件、申报人员名单、评价情况、统计报表等基础材料建立工作台账,规范管理。

  第二十申报基层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所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以欺诈、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证书;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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