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进一步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潮人社〔2020〕16号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我市稳就业和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及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我市稳就业和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及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我市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或劳动者的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支出。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我市企业引进新增职工(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外),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劳动力开发计划,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做好就业状态跟踪,符合验收条件,按实现稳定就业满6个月人数给予8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相关人员不能与第二项措施相互重复)。
四、支持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包含新招员工)包车返回,3月10日前到岗且每车次25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路程1000公里(含10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补助;路程500公里至1000公里的给予8000元补助;路程200公里至500公里的给予4000元补助(如在所属县、区已享受过相关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补助和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市人社局审定发放。
以上措施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其中:第二项措施申报日期截至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第三项措施申报日期截至疫情防控结束后8个月内,第四项申报截至2020年5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以上第三项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余的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