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凤泉湖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启动失业保
险浮动费率。
(一)上个自然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收大于支,存在结余。
(二)上个自然年度末,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累计有结余,按前二年平均支付情况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九个月。
二、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缴费系数。
(二)基准费率按照当年单位缴费费率0.8%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缴费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确定参保单位应执行的费率,于实施浮动费率当年的4月30日前公布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并在市政府的门户网站公示拟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执行费率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请复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函告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组织征缴失业保险费。
四、实施时间
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一年(即一个社保年度)。
首次浮动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申领率,今后以此类推。
五、本通知实施过程中,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