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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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
一、办理对象:
在潮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一)新办
1、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登记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3、个人入出内地旅行证件 (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4、个人健康状况证明 (指由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原件正本(收取)1份)
5、聘雇或者任职证明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指依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的《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委派的,提供委派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提供工作证。原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则须提供续聘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6、拟聘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或学历证明,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7、《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8、台港澳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二)延期
1、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正本(收取)1份)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4、个人入出内地旅行证件 (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5、聘雇或者任职证明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指依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的《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委派的,提供委派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提供工作证。原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则须提供续聘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6、台港澳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三)变更
1、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如变更附页用完,台港澳申请人须提供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3、相应申请变更资料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如变更个人基本资料的,提供新的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营业执照、证明等;变更住址,提供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四)补办
1、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办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3、个人入出内地旅行证件 (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4、在《潮州日报》刊登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声明(原件(收取)1份)
5、台港澳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五)迁转
1、迁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转申请表(原件(收取)1份)
②《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收取)1份)
③原单位与新单位关系证明(证明原单位与新单位同属一集团或隶属关系的材料, 原件(收取)1份)
④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⑤新聘用单位拟聘该人员的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2、迁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签证机关出具的迁转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②新单位与原单位关系证明(证明新单位与原单位同属一集团或隶属关系的材料,原件(收取)1份)
③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可免提供第(4)项材料。
备注:不属同一集团公司或非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不能进行迁转。
(六)注销
1、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转申请表(原件(收取)1份)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收取)1份)
3、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核验)1份,复印件(收取)1份)
备注:
上述资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各项证明材料、表格、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局窗口)——受理(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局窗口)——承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工作人员)——审核(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人)——批准(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发证(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1、办事窗口:
潮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地址:潮州市新洋路378号1楼窗口
电话:0768-2129161
2、承办机构: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地址:潮州市新洋路378号7楼 电话:0768-2129132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携带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
2、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八、办理依据:
1、[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2、[地方行政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2008年粤府令第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