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24 23:21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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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潮府[201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我市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切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握省委、省政府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时机,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拓市场,组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展销活动和网上促销活动,促进商务经济稳定发展,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创新驱动,推进陶瓷国家级和食品、婚纱晚礼服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与国家轻工商会共建陶瓷、工艺鞋出口基地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扶持,支持企业申报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提升企业在融资、信保、退税、物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辐射作用,借助潮州港和厦深高铁的带动辐射作用,加快凤泉湖高新区、临港产业园、潮汕高铁经济区建设,培育外贸发展新业态。(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利用产业升级转型促进就业

加快现代产业体系的建设,根据我市实际,大力发展电子机电、生物制药、节能环保、新光源等新兴产业,打造2-3个新产业集群,以产业集聚及项目带动促进就业。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依托历史文化名城优势,加强陶瓷文化产品开发,利用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名片,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发展壮大木雕、潮绣、手拉壶等工艺美术产业规模。推动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利用现代服务业吸纳就业。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扶持有地方特色龙头企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优势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小微企业创业需求。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强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新生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补助。(市地税局、金融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潮州分行等负责)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四)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规范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督察活动,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营造更优市场准入环境。(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局、地税局、法制局、国税局等负责)

(五)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脱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内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六)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创业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债券融资手段筹措资金。探索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融资等方案,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市金融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潮州分行、银监局等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力度

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修订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程序,降低贷款担保及反担保要求,还款信用良好的企业可顺延享受二次贷款和贴息。探索符合条件企业申请更高额度的创业贷款。(人民银行潮州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八)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

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充分挖掘电商企业吸纳就业的潜力,组织我市优秀家居、卫浴企业开通京东商城旗舰店,力争培育一批电商企业成为知名电商平台的常驻商户。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经工商登记注册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加快电子商务园区规划建设,吸引本地电商企业、优质服务商和物流企业入园发展,打造“总部经济”及汇集创业企业孵化、电商人才培训等重要基地。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我市农产品借助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网上推广和销售,为农村网商、创业青年提供经营场所、网店设计、产品策划等配套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创造就业机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潮州分行等负责)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进一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及农村青年创业行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流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及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委组织部等负责)

(十)积极推进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程建设进度,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行管理模式,引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平台发债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等建设。建立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员进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介优秀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积累建设创业项目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转变创业培训模式

开展多元化创业培训模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课程,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提供创业实训项目,通过将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对接融合,进一步提高创业成功率。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助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对象;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三)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抓住我省加快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契机,加快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吸收当地劳动力就近就业。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被征地村利用划留用地创办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明晰老企业的产权,引导企业加大信心扩大投资,吸收农村劳动力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负责)

(十四)继续完善就业援助工作

修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规范认定程序,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政府部门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并扶持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常规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符合规定的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可优先享受各项创业服务及相应补贴,申请营业执照可享受绿色通道。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按比例就业。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就业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残联、民政局、司法局、国资委等负责)

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整合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镇街、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服务网点向基层延伸。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试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中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者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及时发布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教育局等负责)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构建以数字人社平台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专项资金补贴经办和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可直接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的,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建立人社、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国税局等负责)

(十七)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另外可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负责)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黑中介,保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纵向实现省、市、县(区)、镇(街道)、村(居)五级系统联网,横向实现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联网。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市委组织部等负责)

(十九)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加快推进便捷化、规范化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落实进程。各县区要逐步将就业失业登记权限下放到镇、街道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负责)

(二十)改进职业培训模式

切实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结合精准扶贫计划,做好重点群体、贫困对象的就业培训和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探索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积极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落实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等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提高企业合同签订率,落实企业用工和薪酬动态监测,及时分析掌握企业用工薪酬情况。逐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扩大参保人员缴费覆盖面,强化扩面征缴力度,促进法定人员全覆盖,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逐步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扩大社保覆盖面。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加强促进就业创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系,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针对已经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等负责)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各就业创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积极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明确责任,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充分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统筹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工作经费等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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