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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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及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潮人社〔2017〕1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上级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适当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自2018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年。
二、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自2018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水平:
(一)提高门诊特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支付限额。将透析治疗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80000元/年、居民医保560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100000元/年、居民医保80000元/年。非透析治疗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15000元/年、居民医保105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20000元/年、居民医保16000元/年。
(二)将门诊特定病种珠蛋白生成障碍和强直性脊柱炎由指定慢性病调整为指定特殊疾病,支付限额相应由原职工医保5000元/年、居民医保35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10000元/年、居民医保8000元/年。
(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相当于职工医保的70%,提高为职工医保的80%。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缴费待遇标准的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城乡居民了解,国家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这一决策的目的在于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要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提高、异地联网结算、落实困难群体政策倾斜等为重点,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吸引更多群众主动续保。
(二)继续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缴费资助工作。确保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资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规定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和财政解决。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征收经办流程,方便市民参保缴费。继续允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新生儿、户籍迁移人员等中途参保,不受缴费期限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潮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一、指定慢性病
(一)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
2.糖尿病;
3.类风湿性关节炎;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帕金森病;
7.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血友病;
9.癫痫;
10.白内障(手术);
11.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12.冠心病;
13.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14.结核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参保人员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000元;
2.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400元。
二、指定特殊疾病
(一)范围。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4.血管炎;
5.多发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6.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
9.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心境障碍、强迫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0.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11.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12. 强直性脊柱炎。
(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恶性肿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2000元。
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非透析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6000元;(2)透析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000元。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6000元。
4.血管炎、多发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0000元。
5.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6000元。
6.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心境障碍、强迫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00元。
抄送:各县、区社保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