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06-03-21 08:00
来源:潮州市人事局文件
【浏览字体:

 

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和中央、省驻潮单位:
  现将《潮州市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与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联系(电话:0768-2285680)。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潮州市加强人才引进促进人才资源开发若干办法》(潮发[2005]2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工作证》的发放对象
  外地来我市工作、并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二、《人才工作证》的发放办法
  (一)、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1、《潮州市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2、《人才工作证》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大一寸半身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二张;
  3、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经市人事局审查合格,向申请人颁发《人才工作证》。
  三、持证人的权利
  持有《人才工作证》的人才在聘期内享有与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公派出国和赴港、澳等待遇;可以参加各种评比,享受有关奖励,参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配偶和子女享有与我市常住户口公民同等的就业、入学、入托、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待遇。
  四、《人才工作证》的管理
  1、《人才工作证》由受聘人自行保管,并作为享受有关待遇的有效凭证;
  2、《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与聘用合同期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申办延期手续;
  3、《人才工作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满一年的当月到市人事局办理年检手续,超过有效期限而未进行年检或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证无效;
  4、如终止工作关系,用人单位应负责收回《人才工作证》,并于当月上交市人事局。
  5、《人才工作证》由市人事局印制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潮州市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潮人[2002]52号)同时废止。
  附:《潮州市人才工作证申请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潮州人事人才网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