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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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13 08:00
来源:潮州市人事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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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公安局(分局):
  为适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方便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公安厅、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办理高校毕业生户粮手续的通知》(粤高教毕[1996]9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录[20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回我市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迁回入学前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公安机关凭其本人的《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其原家庭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到我市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其户口可直接迁入到接收单位所在的区、镇落户。公安机关凭批准其就业的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具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三、潮安县、饶平县所属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户口已迁回原籍后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整到市区(含市直单位)、县城区(镇)就业的,其户口可迁移到市区、县城区(镇)。公安机关凭市、县人事局核发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整登记表》(调整到市区就业的由市人事局核发,调整到县城区(镇)就业的由县人事局核发)和就业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非市区、县城区(镇)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挂靠人事关系,并在市区、县城区(镇)“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就业的,其户口可迁入市区、县城区(镇)。公安机关凭市或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即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具意见)及《毕业证书》、就业单位证明、毕业生挂靠人事关系合同书办理落户手续。
  非市区、县城区(镇)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挂靠人事关系,但没有在市区、县城区(镇)就业的,回生源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今后如在市区、县城区(镇)找到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可按第三项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原大中专毕业生入户的有关规定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来源:潮州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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