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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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救助、扶贫、公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办法如下:
一、捐赠财产的来源
1、国内外组织和单位、个人的捐赠。
2、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3、政府部门的资助。
4、依法开展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义卖、义演、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进行募捐。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捐赠原则
1、捐赠财产的形式、要求、用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并提供合法票据。
三、捐赠财产使用原则
1、定向捐赠财产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组织发放。
2、非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按权限由会长批准或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3、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五、捐赠财产的管理
1、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妥善保管;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2、捐赠财产的使用按本会章程及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后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3、政府部门资助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财产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4、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单位、个人和社会监督。
5、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