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

2017-05-03 19:34
来源:本单位
【浏览字体:

为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全市殡葬管理,全面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25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厅的指导下,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潮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强化服务为主线、不断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服务,推进惠民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建设,殡葬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和《潮州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意见》,共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10008宗,免除费用总额约760万元。

通过实施“祥安计划”、“长青计划”,加快推动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骨灰树葬区、无烟拜祭区设施建设。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有殡仪馆(火葬场)2个、经营性公墓1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624处,骨灰树葬区1个。

从2011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免费的海葬和花(树)葬活动,2015年凡是参加骨灰海葬、花(树)葬的家属给予500元的奖励,截至2015年全市参加骨灰海葬和花(树)葬活动共有131份。

“十二五”期间全市累计火化遗体85165具,火化率达到95%以上。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推广,鲜花祭扫、无烟祭扫等逐步推广,文明节俭办丧事渐成主流。

(二)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深化殡葬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市殡葬事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市在落实“十二五”期间的殡葬事业发展目标任务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省的要求、与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

各县、区的公益性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有些穴位(格位)即将用完;一些县、区投入殡葬事业和殡仪服务的资金相对不足,殡葬服务市场经营监管有待加强;个别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不完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有待加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少数乱埋乱葬、墓位面积超标等问题依然存在。

殡葬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职能落实不到位,基层合力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坚持殡葬基本服务公益性方向,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绿色发展,促进我市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坚持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殡葬基本权益相结合,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强化规划、统筹、服务和监管等方面职责,坚持殡葬基本服务的公益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殡葬事业,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时代发展要求的殡葬改革、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坚持依法治理、宣传引导、补助奖励并举,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全面推动葬礼葬法改革。

坚持督查巡查、加强问责。认真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集中督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推动规划实施。对督查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向相关县、区政府或责任单位发出督办函,限期责令整改。对工作不力造成未落实责任的,坚决予以问责。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区域间殡葬资源配置差异逐步缩小,殡葬服务公众满意度逐步提高;继续提高遗体火化率,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成果得以巩固,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推广,低碳文明祭扫新风尚逐步形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让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有更多获得感。

    1.优化骨灰存放设施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建成海葬、花(树)葬纪念设施,科学规划增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县、区级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覆盖率达到100%。

    2.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在巩固和提高遗体火化率、有效治理遗体违规土葬和骨灰乱埋乱葬的基础上,提高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到2020年达到90%以上。

3.全市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殡仪馆(火葬场)公共设施设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殡仪车达到汽车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公众满意度达到85%以上。

4.全市殡葬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逐年增加,推动殡仪馆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1.加强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管理。在火葬区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鼓励和引导遗体相对集中深埋、不留坟头。加强丧事活动监督管理,推广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依法处理违规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严格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去向实行登记,加强骨灰安置管理。

2.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

完善永久性骨灰树葬区设置,完善配套建设树葬追思纪念场所和海葬纪念设施。

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益性骨灰楼堂。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严格控制传统墓穴葬式发展,新建经营性公墓和现有经营性公墓尚未开发的墓区分别按照不低于40%和30%的比例,配建相关设施实行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生态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推动选择荒山瘠地建设遗体集中安葬墓地。

3.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制度。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定期组织开展免费骨灰海葬、花(树)葬活动。建立完善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施节地生态葬法奖励政策并逐步提高奖励标准。为骨灰实行海葬、花(树)葬的家庭颁发纪念证书或纪念奖章,鼓励移风易俗、节约用地。

(二)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1.完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十三五”期间继续全面实施城乡居民7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

2.加强殡仪馆(火葬场)和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建设。结合服务需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殡葬基本公共设施数量、规模、布局以及设备配置。继续开展殡仪馆等级认定工作,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探索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大气污染物定期监测制度,严格控制遗体火化、祭品焚烧等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科学规划,推进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建设,优先选择现有集中安葬点和荒山瘠地,推动镇、村建设节地生态型农村公益性墓地。探索县、区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建设,面向全县(区)居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扩大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满足群众安葬遗体和存放骨灰需求。

3.切实提升殡葬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殡葬从业人员参加殡葬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殡葬服务持证上岗。推进殡葬服务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争取殡仪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内设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临终关怀服务有效衔接,为遗属提供悲伤慰藉、情感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支持。

(三)加强殡葬重点领域管理

1.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围绕殡葬管理服务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单位风险隐患防控管理流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推行“阳光殡葬”服务,坚持开展殡仪馆“公众开放日”活动,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公墓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划指标,依法实施经营性公墓建设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公墓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公墓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凭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规范公墓管理风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墓位使用合同规定,积极探索推行墓穴循环使用。

3.促进殡葬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区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殡葬延伸服务,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规范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推行殡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严厉打击殡葬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市场规则及廉洁从业要求等行为,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四)推进殡葬改革创新

1.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用,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加大丧俗改革力度,持续深入宣传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推行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切实做好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群众集中祭扫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

2.加强殡葬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殡葬改革方向路径、殡葬管理方式、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殡葬文化和殡葬礼仪传承发展。加强殡葬服务礼仪文化建设,发挥殡仪馆、公墓在人文纪念、文化传承、生命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加快推进殡葬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加快推进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动“互联网+殡葬”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殡葬改革宣传、殡葬行政监督、殡葬服务、祭扫追思方面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推动殡葬综合配套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围绕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的新期待、新诉求,整体推进殡葬改革和重点突破殡葬体制机制相促进,推动殡葬综合配套改革,形成殡葬改革合力。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十三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督查督办,落实工作责任。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切实推动殡葬改革。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凡是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一律以党纪政纪处理。

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管理责任。

(三)完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加快完善公益性殡葬公共设施建设。政府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绿色殡葬公益事业等多形式投入方式,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

(四)加大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殡葬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殡仪馆以及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同时要把因政府征地涉及坟墓迁移安置因素纳入到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划中。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火化机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纳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给予必要政策支持。尊重和关爱殡葬职工,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建立健全殡葬特殊行业津贴补贴和走访慰问制度。完善殡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五)加强殡葬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地方性殡葬立法,推动政策创制,完善殡葬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依法实施殡葬管理。结合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方面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等,规范殡葬行政执法程序,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进一步简化、规范殡葬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殡葬管理法治教育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

(六)实施本市殡葬督查机制,确保完成省政府考核任务。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十三五”期间,各县、区每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或考核,把殡葬目标考核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先进(优秀)个人相挂钩,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评估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上年度殡葬管理目标情况进行督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并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