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殡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潮州市殡葬协会会员(含单位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律机制,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维护我市殡葬行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和维护逝者尊严,营造良好的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潮州市殡葬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殡葬改革政策,倡导自我约束,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潮州市殡葬协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和履行本公约。
第四条 潮州市殡葬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倡议者,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本公约,向会员及殡葬行业各单位传递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协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建议,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行业发展,并对本公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级部门对行业的方针路线,认真执行殡葬行业的相关政策,积极落实行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成员要依法按照各级部门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明确相关服务规则,规范有关服务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秉持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理念,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做到同行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团结协作,不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同业单位声誉,不以不正当手段排挤、限制、打压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坚持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顺应殡葬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优质、节俭、绿色、人文、环保的服务。
第十条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平台,树立良好形象,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和潮州市殡葬协会的指导,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做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通过潮州市殡葬协会等平台,对我市殡葬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加强成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合作,开展殡葬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严格按规定范围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从业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向客户推介殡仪服务或者进入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场所提供服务时应佩戴殡葬服务行业资格证、主动亮明身份,并遵守有关场所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集、购买、出售、泄露逝者及其家属个人信息;不得在医疗机构(含太平间)、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推销殡仪业务或举办遗体告别等殡仪活动;不得强迫、诱导客户接受殡仪服务或购买殡葬用品;不得收受、索要红包。
第十六条提供殡仪服务时,应当使用《潮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潮州市殡葬协会定期对本公约成员履行公约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方式对于恪守本公约、诚实守信的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协会和会员单位网站公布受到表彰奖励的成员名单。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本公约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潮州市殡葬协会在行业范围内单独或合并组织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劝阻停止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通过约谈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取消其参与行业各类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将其列入允诺守信负面名单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告;
(四)限制其进入协会会员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以及经营性公墓等)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五)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潮州市殡葬协会会员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报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妥善处理服务纠纷,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做出应有贡献。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潮州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潮州市殡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商议,可按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从业者应做好收费套餐备案,不能随意抬高收费标准价格。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潮州市殡葬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自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