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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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潮府〔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以下统称老年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公交企业所开行的公交线路及其车辆。
鼓励未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公交企业,参照本办法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
第四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可在市民政局(具体由老龄办负责办理,下同)、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办卡单位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
第五条 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凭“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享受乘车优惠待遇,其中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待遇、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待遇。
第六条 老年人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分首次办卡和补(换)卡。
老年人首次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享受免费待遇,办卡成本费用由办卡单位先行垫付(每卡的制卡成本费用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项审核报告为依据,报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湘桥区、枫溪区的户籍老年人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老年人的首次办卡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区)的户籍老年人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老年人的首次办卡费用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办卡单位按照办卡老年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分类汇总,定期报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核定后,送市财政局拨付;有关县(区)应承担的办卡费用由办卡单位分别与该县(区)结算。
第七条 老年人首次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具体程序:
老年人将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非本市户籍老年人还须同时提交居住证)交所属村(居)的公共服务站审核,并填写《“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办理申请审批表》,未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老年人还须按第二代身份证照片的标准提供电子照片。
老年人填写的《“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办理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公共服务站审核后录入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连同申请审批表逐月上交镇(街道、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审批后,将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逐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逐周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送办卡单位制卡。
“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制作完成后,办卡单位应及时将卡送到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门逐级下发到村(居)公共服务站,老年人到提交申请的村(居)公共服务站领取。
第八条 “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办理补(换)卡的,直接到办卡单位办理;该卡因自然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由办卡单位免费换卡;因遗失、人为损坏等原因补(换)卡的,费用由持卡者自负。
第九条 “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式样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和办卡单位共同确定。
办卡单位可凭市民政局交给的“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汇总表,向市公安局申请提取相关老年人的身份证照片(电子版),市公安局应予积极配合。办卡单位从公安部门提取的老年人身份证照片(电子版)仅限用于制作“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不得他用。
第十条 老年人乘车优待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7〕31号)的有关规定补贴相关公交企业,其中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经市交通局初审、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其他县(区)企业的补贴资金按所在地县(区)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仅其供老年人本
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公交企业有权拒绝使用;持卡人如果户籍转出本市或逝世,其本人或遗产继承人应及时向办卡单位注销IC卡。
第十二条 老年人未携带“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乘坐公共汽车时,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投币付费。
第十三条 老年人持“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乘车时,应配合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