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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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19:18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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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财政部门要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补贴制度持续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潮州市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潮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16年为100元/月>人,2017年提高到150元/月>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6年为150元/月>人,2017年提高到200元/月>人。

2018年以后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计发补贴时间

2016年5月15日助残日之前(含助残日当天),符合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并经审定合格的,按2016年全年度计发补贴。

2016年5月15日助残日之后,符合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并经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申请并批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将其有关资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2015年及以前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按本规定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公示。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协商确定。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层层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应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级残联审核后应将审核情况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予以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应将审定结果通过政府公众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四)规范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应在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之日起30日内,连同市级负担资金一并拨付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低保存折、社保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帐户(重度残疾人等无法自行到银行开户的,可由其监护人代开户、代领补贴资金,监护人应书面承诺将资金全部用于该残疾人),采取高效便捷发放方式,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发放工作由县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提标扩面。针对残疾人的困难和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标扩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同时,可参照全省统一标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标扩面”所增加经费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应按规定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经审核、批准、公示、确认的两项补贴申报资料汇总联合上报市民政、财政、残联部门,以便上级部门核实、清算当年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做好下一年度两项补贴预拨等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残联部门应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化管理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对象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情况纳入系统管理,全面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各县(区)民政、残联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补贴对象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核实上报。对不再符合补贴资格的,应按规定停发补贴。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残联部门应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后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潮州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潮财社[2014]98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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