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林业局关于公开遴选“潮州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项目供应商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潮州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项目供应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单位参与报价。
一、项目名称
潮州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二、工作目的
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双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服务机制,逐步提高公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损失补偿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主要内容
购买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建立管理措施科学、服务网络完善、理赔及时高效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一)保险期限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期限一年。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因保险单中载明的野生动物造成第三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基本服务条款
1.实施范围:潮州市行政区域。
2.投保险种: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本方案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我省规定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承保区域内,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死亡、伤残救助金、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补偿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赔偿限额:承保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辖区内公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赔偿限额按照伤残程度等级不同分别计算(具体见造成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限额60 万元/次;财产损失每人/户赔偿限额为50万/次。保单累计赔偿限额250万元,基准费率3.6%,无免赔额。
(四)赔偿范围
1.造成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造成死亡的,每人赔偿限额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伤残赔偿。造成伤残的,每人赔偿限额按照伤害程度伤 残等级对应的赔偿倍数乘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伤害程度的人身伤残等级与对应赔偿倍数标准如下(具体见下表)。
(3)医疗费用。造成人身伤害伤残实施抢救和医疗的费用,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医保未报销的部分提交保险公司全部赔偿;未参加医保的,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抢救治疗结束后由投保人引导受害人向中标的保险公司提出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用的赔偿时,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救治费用发票及医疗期间的用药清单等。治疗期间的误工费由受害人向中标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误工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误工费=日平均收入×误工天数。其中:日平均收入=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误工天数以医院出具的出入医院的时间进行计算。
2.造成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1)农林作物损失赔偿。农作物损失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属于赔偿范围的,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赔偿;未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标准赔偿;示范条款未包含的受损标的,根据实际价值损失的 80%计算赔偿限额。林木类损失已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并属于赔偿范围的,从政策性森林保险中赔偿;未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按照示范条款标准赔偿。
(2)禽畜死亡损失赔偿。造成禽畜死亡的,按照示范条款标准赔偿;示范条款未包含的受损标的,根据实际价值损失的80%计算赔偿限额。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造成公民日常居住的房屋、家具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损失赔偿(不含金银首饰、有价字画、玉器、石器及有价货币、证券、债券等),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3.不予赔偿情形
损害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赔偿:
(1)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法律规定禁止进入的自然保护区域而受到伤害的;
(3)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
(4)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而造成损害的;
(5)不能提供真实、明确、有效的损害证据的;
(6)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予赔偿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1.理赔流程规范且简化、效率高、惠及多,可操作性强。
2.开展如宣传培训等多形式的增值服务,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须在广东省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有受理理赔、支付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供应商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三)供应商在潮州市辖区内各县区(饶平县、潮安区、湘桥区)均设有分支机构;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限价金额
项目采购限价9万元。
六、报名及选取方式
(一)有意向供应商请于5月16日前,将报价资料、承保方案、理赔方案、宣传方案及相关资质复印件(材料包括前款“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及的相关资质材料)用信封密封后,寄至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330-332号民主大厦潮州市林业局9楼912室(以收到时间为准),密封信封要求在封口处盖章。
(二)我单位将在符合资质的报名供应商中,选取承保方案合理、理赔快速高效、增值服务最好的单位作为成交供应商。
联系人:张健群,联系电话:0768-220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