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永久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 全市申请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 1.有无化整为零征占用林地情况; 2.有无越界使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3.是否存在违法采伐已审批林地上林木的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4.《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草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林办函〔2023〕61号)。 | 定向 | 5% | 全年 | 每年不超过2次 | 否 |
2 | 林木采伐许可事项(市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采伐) | 全市批准进行林木采伐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1.是否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采伐; 2.有无逾期采伐情况; 3.是否按采伐证规定的采伐蓄积、面积、四至范围进行采伐; 4.是否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期限、林种、蓄积进行更新造林;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定向 | 5% | 全年 | 每年不超过2次 | 否 |
3 | 野生动物许可事项 |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 1.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活动; 3.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5.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十五条、第十六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 修改)第五条。 | 定向 | 5% | 全年 | 每年不超过2次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