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和《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潮科规〔20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后补助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享受运营后补助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有独立的物理单元作为孵化场地,2018年度正常营业。
(二)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或服务内容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一致
(三)入驻孵化器孵化区的企业,注册地应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孵化器加速区的企业,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不限于孵化器场地内。
二、补助标准
1、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对新入驻的企业给予租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运营后补助,补助期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助面积孵化区不超过50平方米、加速区不超过200平方米。
2、本次补助对入驻企业进行补助,从该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认定文件月份开始计算,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至12月,新入驻补助期不超过2年(即签约时间2015年10月,孵化器认定为市级文件时间为2月,其可补助时间为2017年2月至9月),计算公式为10元/平方米·月×当年度实际入驻月数×入驻协议孵化场地面积。
三、运营后补助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用面积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1)。
(二) 科技企业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驻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 入驻企业孵化协议(或租赁协议等)、缴纳租金凭证的复印件(盖公章)。
(四) 孵化场地划分图(模版见附件2,应明确标注单元号、面积等)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孵化器运营后补助工作方式及程序
(一)补助方式:
运营后补助经费用于发放给入驻企业补贴租用孵化器房租,由孵化器统一申报,不与孵化器自身优惠政策冲突(即假如孵化器给予入驻企业免租或租金低于补贴标准,入驻企业依然可以享受全额补助)。孵化器在申报成功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于1个月内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入驻企业,并提供拨付证明报送给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单位直接报送给市科技局)。如在补助资金拨付到孵化器后,出现入驻企业注销或其他经营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导致无法拨付补助资金,孵化器应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二)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材料审查和实地现场核查。
4、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审查和核查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三)审查和核查程序:
材料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确保入驻企业条件及符合相应申报要求,并对补贴金额进行核对和计算。现场核查采取抽查形式进行,对申报孵化器的入驻企业抽取不低于30%进行现场核查(按照企业序号现场抽签),主要确认孵化场地划分图中标注的单元号是否准确,是否有独立单元,入驻协议孵化场地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即扣除公摊面积、墙路面积等)对比比例合理性等。根据核查结果填写《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用面积补助现场核查确认表》(附件3)。
(四)申报时间:
时间自通知发布日起到8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如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出现抽查不一致情况,不接受该孵化器所有企业该年度运营后补助申请。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许晨曦 联系电话:2393559
附件:1、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用面积补助申报汇总表
2、孵化场地划分图模版
3、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用面积补助现场核查确认表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