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科研机构篇
强化科研机构作为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力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将科研机构置于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位置。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集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构建结构合理、定位准确、机制灵活的科研机构体系,突出科研机构在强化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核心作用,明确科研机构在资源配置、用人自主权、现代院所制度、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强调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充分释放科研机构创新活力,为推动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提供全面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条例》61处涉及支持和加强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强化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第十二条第三款)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第十三条第三款)
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开展有组织科研(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强化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功能,加强共性技术供给、资源开发共享、科技普及和应急科技支撑等公共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支持科研机构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并完善保障机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给予稳定支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二、提升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效率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推进科研机构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帮扶和技术服务,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技培训和指导(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第三十条第一款)
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第三十条第二款)
探索实施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并单列管理。所自主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急需设备耗材采购流程,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依法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效率(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对技术转移人员给予奖励并单列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鼓励科研机构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利用自身研发平台资源优势,围绕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采取技术并购、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通发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
三、促进科研机构人才集聚
鼓励科研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支持科研机构联合高等学校以承担科技任务为导向培养研究生(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探索实施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预聘、人员动态调整和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四、拓宽科研机构合作交流渠道
支持粤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境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在本省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设立的科研机构可以牵头或者参与本省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在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前提下,实现科研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
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省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载体,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五、建立科研机构现代院所制度
支持科研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推进章程管理改革,落实管理自主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依法制定的章程,经创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组织实施,并作为监督评估科研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
建立健全科研机构评价制度,根据建设类型和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六十条)
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应当强化功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创新管理与运营机制,集聚培养创新人才,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在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中,推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使用和负面清单管理(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科研机构从财政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奖励支出,以及年薪制高层次人才的薪酬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统一租赁、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载体的用房需求(第八十条第三款)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在科研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与科研机构适用同等政策(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六、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创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科技创新活动投入必要的资金、设备、场地,配备稳定的人才队伍,保障其以独立法人实体运作,支持其建立健全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招聘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评估,择优给予稳定支持(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并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绩效奖励、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第六十四条)
涉机构专项条款及注解:
1.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注释:完善薪酬激励制度是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探索建立的有利于激发基础研究人员科研积极性的薪酬制度,包括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方式,以切实提高基础研究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2.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
注释: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到“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能有效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推动科技成果能够顺利实现转化。
3.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注释:广义的人才发展计划是指通过对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与管理等工作来发挥人才的作用,狭义的人才发展计划则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战略方案和举措,在一个时间范围内,以一定政策和资源投入所实施的人才项目”。
4.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注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下放和转移职称评审权限:(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高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向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
5.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注释:《条例》中社会力量指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是指社会力量按照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决策创办科研机构,自主决定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以及资金、人员等资源投入,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开展共性技术供给、资源开发共享、科学技术普及和应急科技支撑等。
6.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第六十四条)
注释:《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修正)中明确利用广东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本条款与《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明确“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激发管理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7.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招聘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注释: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是指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卓越的科研能力和广泛的行业影响力的科研领军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通常承载着国家及所在地区的重大科技任务和创新项目,其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科技实力的提升,允许并鼓励这些机构自主招聘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对于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有利于推动新型科研机构招揽全球英才,充分激发机构创新活力。
8.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并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绩效奖励、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三条)
注释:由高等学校主导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向新型研发机构派驻科技人才,实现产教融合并支撑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化发展。由于目前大部分高校派驻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人才的主要身份仍保留在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往往属于兼职或者挂职,科技人才在产出各类成果时只能署名一个单位,导致大部分科技人才即使在新型研发机构内产出的研究成果往往只署名高校作为产出单位。《条例》本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并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绩效奖励、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提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开展科研活动人才的科研积极性。
来源:广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