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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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23:07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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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教通〔2017〕524号

 

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32号)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市2017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员。

二、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中小学领军人才,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物色教育教学业绩卓著、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人选,鼓励本单位教师积极参与申报评审,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按照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推荐选拔工作。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在本校(单位)空缺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以内。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应于2017年11月6日之前将本区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送局人事科。

(三)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落实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制度,单位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条件要求

(详见附件1-6)

 

潮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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