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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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教字〔2016〕2号 签发人:林喜君
关于印发《潮州市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市教育局制订了《潮州市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潮州市教育局
2016年1月27日
潮州市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参照《广东省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本办法所称市督学专指兼职督学,是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由督学顾问和督学组成,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
第三条 市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
任心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
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
派,办事公正;
(六) 身体健康,能够保障履行市督学职责。
第四条 市督学顾问由市人民政府督导室从优秀教育专家或与教育工作密切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中选聘。
市督学在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名
教师、名校长(名园长);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教学研
究机构行政负责人、学科教研员等;
(三)熟悉教育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或符合
条件的退休干部;
(四)其他符合督导工作要求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市督学的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督学聘任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推荐,填写《潮州市督学推荐表》,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市督学聘任条件审核确定拟聘任市督学名单,经市教育局党组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拟聘任市督学名单,在潮州教育信息网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聘任。
第六条 市督学任期5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3个任期。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
第七条 加强市督学的管理工作,印制《督学证》,对市督学进行编号登记,督学的相关信息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市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主动出示督学证件。
第八条 市督学应当定期参加培训,熟悉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市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教育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三)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的有关文件;
(五)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未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第十条 市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成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处理。
(四)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其实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督学职责,一年内不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解聘市兼职督学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督学因故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市督学职务,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受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通知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如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市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收受礼品和违规收受劳务费用的;
(二) 接受督导对象违规超标准接待的;
(三) 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四) 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工作督导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