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普教系统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潮教通[2007]166号
关于2007年普教系统中、小学教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潮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潮人[2007]116号)精神,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9]26号)中关于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规定执行,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1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现就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要求的在职在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均可对照条件提出申报。
2、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由申报人向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申报,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其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要求和潮人[2004]155号文的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现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
1、《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 26号)规定:对申请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
2、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177号文《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详见潮人[2004]112号)的规定: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3、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校结业生申报职称学历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2171号)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教育结业生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学历可比照降低一个国民教育序列等级的毕业生对待,即本科教育结业生比照大专学历对待,大专教育结业生比照中专学历对待。接受研究生教育但未取得学历及硕士、博士学位的结业生,按此前取得的最高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对待”。
4、关于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问题:
(1)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函[2005]63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中专以上规定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即资历。资历要求是与学历要求相连的,有效资历系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不管以后学历如何变化,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均可累计。
根据上述精神,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有关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的规定,如“大学本科毕业,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等等,应包括两种情况:(一)申报人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二)申报人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即后续学历)的,可以后取得的较高学历为学历条件,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为资历条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因此,申报人取得后续学历,其此前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可合并计算是有条件的,只有有效资历才可合并计算。如果申报人的学历及有效资历符合政策规定,其他方面又符合政策要求,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应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开始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起计。”
5、根据市人事局潮人〔2006〕74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
6、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及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第五条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此条款只要求从2003年9月起计。
7、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问题:
根据潮州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2006]13号文)的规定,“从2006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市直单位工作的,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小学(幼儿园)教师,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以及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含2007年)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条件。
8、必须坚持对岗申报,非教学、教研人员不能随意挂靠教师系列,过去曾任中、小学教师,但已调到校办工厂或从事勤工俭学以及实验室、卫生保健人员,不能挂靠中小学教师职务。
9、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和直接抓教改工作的教委办人员,须由县、区教育局出具对其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意见”。
10、因工作变动而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者,如原评定小学高级教师,后调入中学任教;原评定中学一级教师,后调入小学任教,均须在现专业岗位上经试聘任教满一年以上,并且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方可转换系列分别申报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任职资历可按在中、小学受聘任教的年限累加计算。
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1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资格条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者,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2、关于考核问题。根据《资格条件》第二条的规定,“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13、资历和教龄计算: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中间离开教学岗位的时间应扣除),资历和教龄统一计算至
凡符合上述要求和《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送审中级资格的程序
1、申报者须进行公开述职
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均须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述职报告、任教以来所教学科、年级情况、工作量、班主任、年度考核、教育教学效果(合格率、优秀率)情况、论文情况,中等规模以下的学校,要求申报者在全校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要求申报者在由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上进行述职。电教、教研室的申报者须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述职。
有没有进行述职,范围多大,多少人参加,一律在《申报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填写清楚。凡没有进行公开述职的,则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2、实行公示制度
根据潮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潮人[2006]74号)文件精神,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员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1)公示时间为
(2)将公示公告张贴在学校(单位)的公告栏或学校教职工能够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3)各单位(含县、区教育局)要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各单位应于今年10月20日之前将执行公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潮州市中、小学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五楼)。
(5)评审结束公示。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四、申报者送审材料要求
第一类:基本材料
1、《中级资格送审材料目录表》一份。
2、《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份(要求先写草表,经单位审核后才填入正表,应用钢笔填写,不准使用“改错液”,不得随意涂改)。申报表第一面应贴近期一寸免冠相片。
3、教育教学论文二篇,(每篇要求1500字以上,用300格稿纸形式打印在A4纸上)。其中至少应有一篇是本学科教学方面论文;所送论文必须是任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独立撰写的,一律注明确切的写作时间,由学校证明是申报者所写和情况是否属实,并签署日期及加盖公章,公开发表的论文应附刊物原件。从省外调入的教师至少须有一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的。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
4、个人述职报告一篇(要求1500~2000字,用300格稿纸形式打印在A4纸上),由学校证明是申报者所写和情况是否属实,并签署日期及加盖公章。总结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实践情况,必须充分反映申报者的业务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或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外地调入的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业绩。
5、报送近四年(即2003年至2006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民办教师报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四份;中专毕业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须报送近六年(即2001年至2006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六份。复印件须加具单位意见,由校长签名和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凡没有签名盖章的视为无效材料。
上述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应按年度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6、学历证书(各类“证明”无效)、资格证书原件各一份。
7、报送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2005年底前取得《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合格证)原件。
8、继续教育材料:《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计算机网络应用》、《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经济之路》成绩通知单、《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原件各1份(统一过塑)。
9、报送《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该表不要装入个人申报档案袋内,按名册编号顺序另装报送。报送时注意分为二类:一类为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另一类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
10、贴资格证相片页一张。
11、有效《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一份。
12、报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份。
13、报送《潮州市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一份(该表注意不要填入《送审材料目录表》中,不要装入个人申报档案袋内,按名册编号顺序另装报送。)
第二类:其他材料
1、近三年承担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的证明材料,要求每年一份证明材料,即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共4份(用A4纸打印)。
2、应交任现职期间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的证明材料(用A4纸打印)。
3、校级领导(正、副校长、书记)、教委办人员须送县、区教育局出具对申报者在管理能力、水平、业绩(政绩)方面的“考核评估意见”一份(用A4纸打印)。
4、在外市担任班主任年限,须由原学校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5、任现职以来受县(区)、镇级以上奖励的,应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单位验证原件后加具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
7、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须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用A4纸打印)。
上述送审材料,凡涉及到教龄、工作量、班主任年限、考核结果、学历、资历等硬件的关键栏目,不能涂改。上报材料应按目录表的顺序排列装进档案袋里,档案袋封面应写明单位、姓名、资格级别。档案袋的右上角写上申报学科,右下角用铅笔写上档案编号,民办教师申报应在档案袋左上角注明“民办教师”,属破格申报应在左下角注明“破格申报”。
五、评审收费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文)的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收费450元。
六、上报送审材料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1、各单位应填报《推荐上报中级职务对象名册表》(统一用8开纸打印)、《推荐上报中级职务情况统计表》各二份,同时报送
2、各单位对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填写马虎的一律作退档处理。
3、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申报教师学习《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并将粤人发[2004] 108号文和《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及《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公布上墙。
4、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资格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7]197号文的规定,“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
5、各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在评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材料,应写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凡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消已取得的资格。
6、各单位上报送审材料的时间,市直属学校: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按质完成推荐上报任务。
附:各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各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办公地址 |
潮安县教育局人事股 |
许锐勤 |
5811582 |
潮安县庵埠镇县政府大楼西侧 |
饶平县教育局人事股 |
林 遂 |
7501041 |
饶平县黄冈镇广场西大路2号 |
湘桥区教育局人秘股 |
陈泽敏 |
2259400 |
湘桥区太平路14号 |
枫溪区教育局人秘股 |
石中璧 |
2926815 |
枫溪区长德路城发花园B3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