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确保行业生产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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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16:3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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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区、饶平县交通运输局,各驾驶员培训企业:

市公安部门2月15日函告我局,近期我市教练车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提议公安、交通齐抓共管,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各驾培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驾校、教练员监督力度,全面提高教练员安全意识。我局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并提出到2017年底实现驾培行业较大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归零的工作目标。结合近期我局在驾培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驾培行为,确保行业生产安全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驾培机构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行业发展理念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各驾培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驾培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规范促安全,以安全促效益的行业发展理念,坚决杜绝为考试而培训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坚持把培养安全文明合格驾驶员作为核心理念,贯穿培训全过程。各驾培机构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机构名下所有的教练员的驾培行为负责。各驾培机构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的标准,从场地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制度、培训行为等方面查找存在问题,落实各项安全防患措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纠正各种违规培训行为,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行政,严守行业发展的红线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从重核企业经营资质、规范驾培行为做起,坚决杜绝金钱关、人情关,集中力量加大对驾培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驾培市场秩序,守住行业发展红线,确保行业生产安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辖区内驾培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驾培机构的督导,严厉查处驾培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和篡改培训系统数据、使用不符合资格教学车辆或聘用不符合资格教练员从事教学、在未经批准的场地从事培训活动、不按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同步推进,全面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

自即日起,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步调一致、各驾培机构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培训能力核定的步伐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及关于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粤交运函〔2013〕1068号)关于定期开展驾培机构培训能力评估的要求,依据新《大纲》对学员学时的规定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考深圳、漳州等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地方实际,初步确定我市驾培机构单辆教练车月培训学员基数为5人。单车月培训能力综合各培训机构教练员、场地、设备、设施、培训计划、培训行为、服务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违规行为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控,每月由市局核定一次,最高不超过8人。各驾培机构招生人数实行库内总量控制,库内人数不得超过教练车数量×5人。库内人数已超过核定人数的驾培机构,一律暂停新增学员开班培训。自3月10日起,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周五下班前将库内学员总人数、各阶段学员名单及出库学员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局。4月1日起由市局在库内人数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培训能力动态调控。

各驾培机构要逐月制订招生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于每月结束前3天将上一月的招生、培训情况及下一月的招生、培训计划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报市局备案。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综合各种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驾培机构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送达各驾培机构,确保不妨碍各驾培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未经批准,各驾培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新增学员培训活动。相关情况我局将根据需要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

(二)规范驾培教学行为

各驾培机构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全面规范培训教学行为,分四个阶段做好学员的培训、纪录、考核,做到工作程序化、教学标准化、监管信息化、服务规范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核签。

1、规范理论教学行为。理论培训的设施、设备要满足课堂教学的需要,理论教练员的资质要达到要求并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每班次人数不得超过120人,教学时间要达到《大纲》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理论教学的巡查,严禁未审批先开班、开班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或擅自减少培训时间等未按要求开展有效教学的,应依法责令改正,不予核签学员培训记录,取消当月新增学员开班培训资格。

2、规范驾驶教学行为。驾驶教练员要按照新大纲的要求,认真执行教学训练计划,严格按教学内容进行教学,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和教学日志,合理安排教学顺序和教学进度。严禁驾驶教练员酒后施教、超员超速或教学期间离岗等违规行为,杜绝缩短学时、学时造假、空车计时等违规现象。驾驶教练员要遵纪守法文明施教,禁止向学员索取财物或借故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对未经报备从事培训活动的教练员,其学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作废。

(三)加强教练员管理

1、各驾培机构应与受聘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服务承诺书,存入教练员档案。

2、驾驶教练员的资质要达到要求并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各驾校聘用的教练员,需报我局进行服务单位确认;各培训机构解聘或聘用教练员的,需由原服务单位出具从业经历评价,报我局办理服务单位变更手续。

3、各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未参加再教育培训的教练员,不得继续从事教学活动。

4、完善教练员年度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各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教练员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所属教练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及时掌握本机构所属教练员的诚信评价结果,并作为培训、辞退、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各驾培机构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记入教练员违规档案,情节严重的直接录入教练员“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业资格。

5、驾培机构不得聘用由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驾驶员。

(四)规范教练车管理

1、严格按程序新增教学车辆。驾培机构新增教学车辆严格按照“先审批、后购置、再发证”的程序办理。各驾培机构申请增加教学车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教学车辆总数未超过核定的教学车辆数量上限;教学车辆数与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配比合理;符合相关技术条件要求;按要求喷涂统一规范的车身标识。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购置车辆进行教学。

2、加强教学车辆动态监管。各驾培机构要利用营运车辆监控平台驾驶对教学车辆的动态监管。教学车辆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教练场及指定的训练线路和时间进行培训。严禁使用非合格教学车辆(报废的、审验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的以及黄标车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进行教学。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不得用于流动招生,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搭载与教学无关的人员,禁止教学车辆非法参与载客营运。对擅自改变教学用途、在非教学路段、时间从事教学活动的教练车一律进行查扣,对教练员和驾培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驾培机构停业整顿并予以通报。

(五)规范驾培档案管理

各驾培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相关培训档案管理,按要求配置档案室,采用统一的文本式样,建立健全教学车辆档案、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巡查记录档案等相关档案。要求做到一教练员一档、一教练车一档、一学员一档。学员档案要如实填写并按规定保存不少于4年,报废或退出运营的教学车辆档案按规定保存不少于1年。

(六)落实驾培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1、各驾培机构要加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的素质教育,确保培训质量,严格落实培训考核制度。考核机构要严格按教学内容、学时和质量对每一阶段的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学员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培训。学员按要求完成所有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结业证书。对驾培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者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2、各驾培机构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学员先考试后培训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取消相应驾培机构3个月以上的新增学员开班培训资格,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3、建立完善驾培行业诚信评价体系,规范开展驾培机构考核、评价工作,推动诚信评价考核结果在驾培行业的应用。对诚信评价特别优秀的驾培机构,采取上调单车培训能力、当年度培训记录免检、优先核签、优先办理业务等奖励措施;对驾培机构在一个年度内,所属教练员累计有3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将暂停其新增学员开班培训业务6个月以上并向社会通报。

四、部门联动,建立全覆盖的驾培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鉴于驾培行业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的实际,我局将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导向,会商市公安部门建立驾培行业管理的长效协作机制,实现培训与考试的有效衔接,共享行业信息,及时通报异常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从业人员一处违规,两头受惩,形成部门之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提高驾培行业的生产安全系数,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对未纳入行业管理的摩托车培训行业,我局将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562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1012号)的要求,着手起草我市的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争取在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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