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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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01:01
来源: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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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安区、饶平县交通运输局、市直各交通管理所、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全市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为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出租车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第5号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已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有《道路运输证》的本市籍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及其客、货运输车辆。

二、审验时间及有效期的规则

1、审验时间:

自2015年1月4日起至10月31日止,共10个月。

2、审验有效期的规则:

⑴有效期年份为审验当年的下一年;

⑵有效期月份根据审验车辆牌号尾数确定。如尾数是“1-9”数字段的,即确定其月份分别为1、2... ...9月;尾数为“0”的确定为10月;

⑶有效日期为有效期月份的最后一天,如有效期月份为2月统一确定为28日。

三、审验主体和检测评定主体

1、审验主体

⑴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验主体:

由核发许可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⑵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审验主体:

①普通货运车辆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②客运车辆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局指定审验机构初审后,再报市、县(区)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

③危货专用车辆由辖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初审,报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复审后、再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

2、车辆等级评定和检测主体:辖区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四、审验内容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审验机构)应当审验以下内容:

⑴车辆技术状况;

⑵车辆技术档案;

⑶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⑷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⑸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⑹客运车、危货运专用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有效情况;

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需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专用标志灯、牌情况;

2.核查有关证件(附件1):

⑴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⑵车辆配发的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原件;

⑶附送相关核查资料证明:

①与原件一致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签章);

②全年有效的《2014年度二级维护检测登记卡》;

③有效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或《续期证明》原件;

④客车、危货专用车在有效期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凭单》复印件(签章);

⑤危运压力容器罐式车须提供与原件一致的质监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复印件(签章);

⑥运载3类易燃液体罐式车辆需提供《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五、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经营者(车主)应填写《潮州市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附件2),并带齐有关证件(详见附件1)。 

2.各综合性能检测站要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对送检车进行每年一次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其中客车、普通货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危货运车为一级),并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核查和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并及时将送检车辆检测数据上传至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3.审验机构在车主提交的有关车辆审验资料和核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时,应查验省道路运政系统所接收审验车辆检测数据是否达标,符合审验条件后方可办理车辆审验业务;对资料不齐全和检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审验条件的,审验不予通过;对车辆技术条件,达不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车辆(即危运车、高速客运车一级,出租车二级,其他客、货运车三级)应收回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并办理退出运输市场相关手续。

4.审验结束后,审验机构应当对《审验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至运输经营业户档案中。

六、审验签注

1.审验

通过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验,审验工作以资料核查为主,现场核查为辅。对审验合格车辆,审验机构在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进行签注;审验中如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予审验。

2.签注

⑴IC卡《道路运输证》应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综合性能检测站上传的检测数据及评定等级是否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违章行为已处理办结的,则为审验合格的车辆,系统将自动生成年审有效日期,审验机构予以更新IC卡相关审验信息。

⑵纸质《道路运输证》应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栏加盖带有潮州市或潮安区、饶平县含等级评定的“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挂车(含危货专用半挂罐式车)按审验权限,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不带等级评定的市、县(区)“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印模见潮交运函〔2006〕28号)。已经盖满“审验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免费换发新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纸质和IC卡《道路运输证》的签注年审有效日期应相同,审验签章后,审验机构应收回车辆《2014年度二级维护检测登记卡》存档备查,同时换发车辆《2015年度二级维护检测登记卡》;挂车不再强制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

⑶对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投放运输的车辆,当年度不需要审验,应在其配发的IC卡《道理运输证》中录入车辆技术等级和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及相关车辆信息,并签注“审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验工作

⑴对规模较小的普通货运业户审验。对原采取简易审批程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规模普通业户的审验,暂由原按审批道路运管理机构按照“验车即验户”办法,在车辆审验同法,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审验合格,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审验机构在《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2014)年考核合格”专用章。

⑵对客运、危货运、普通货运业户的审验,按《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由考核机构,按考核程序,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签注“(2014)年考核等级章。

⑶对运输服务业户(含客、货运站场,客、货代理站点)的审验,运输经营者应填写《潮州市道路运输业户年度审验表》(附件3),按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并带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验合格,符合继续经营的,审验机构在《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签注“(2014)年考核合格”专用章,方准继续经营。对超过规定期限审验的业户,由辖属审验机构汇总通报市、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七、审验有关要求

1.加强对车辆外观尺寸的核查

审验机构应加强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重型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运车辆,含重型自卸车)的现场核查工作。对重、大、中型自卸车(泥头车)应重新核对原车辆相片和录入道路运政系统的IC卡《道路运输证》与《机动车行驶证》主证背面相片及外廓尺寸是否相同并拍照存档。对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及内外廓尺寸座(吨)位数,应责令限期整改,确认车辆整改完成后,方准通过审验。

2.加强对危运罐式车核查

⑴对压力容器罐式车的核查。在审验运载(2类1项易燃气体和2类2项不燃气体)危险货物专用压力容器罐式车(含重型半挂罐式车)时,须提供压力容器与原件一致的由质监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签章);

⑵对非压力容器金属罐式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核查。在审验运载(3类易燃液体(成品油))非压力容器金属罐式车时,应执行省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1460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起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体车辆,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⑶对非压力容器罐式车的核查。在审验运载危险货物运输专用非压力容器罐式车时(从事3类[易燃液体汽柴油]罐式车和8类[腐蚀品罐式车]),继续按省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13〕1740号)中“无需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的规定执行。

3.加强对营运“黄标车”的核查

车辆办理年度审验时,应一并提交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2335号)有关淘汰营运黄标车规定,对2005年前的营运“黄标车”审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

4.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核查

⑴对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危运车以及2014年9月1日以后投入营运的12吨以上重型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含部标或北斗)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提交其服务商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安装证明》(附件4)扫描录入省运政系统备案,同时审验机构应通过省运政系统查验其卫星定位数据符合要求。

⑵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农村客运车和2014年9月1日前投入营运的12吨以上重、大型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含省标、部标或北斗)的卫星定位装置,审验机构应通过省运政系统查验其卫星定位数据是否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安装证明》不作要求,但应提交其服务商出具有效期限内的《续期证明》,方准通过审验;

5.关于营运车辆超过半年未审验予以注销问题。

审验机构应定期对辖属车辆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整理,对超出审验有效期的营运车辆,通过电话或公众网向经营者发出催审通知,敦促经营者限期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对逾期未办理审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过半年以上未办理年度审验的车辆,按审批权限,由审验机构对车辆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6.关于营运车辆到达强制报废期限问题。

审验机构应校对《机动车行驶证》副证正页登记的车强制报废年限,对使用期届满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并发出《关于收缴营运车辆运输牌、证的通知》,收回原核发的各种运输证件。

八、开展年度审验工作问卷调查工作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2335号)》的工作要求,各审验机构要面向广大车主,开展年度审验工作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有以下两种:

1.审验机构在窗口向审验车辆车主发放《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问卷调查表》(附件5),并由车主无记名填写,由各审验机构负责回收,于2015年9月10日前对所回收的调查表进行统计,填写《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问卷调查表汇总表》(附件6),上报县(区)级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于9月20日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

2.审验机构在审验窗口公布微信公众号“广东道路运输车辆服务”及其二维码(附件7),并告知车主用手机登陆微信搜索公众号“广东道路运输车辆服务”或扫描二维码关注该公众号,回复数字“1”填写调查表,由省厅通过微信直接汇总。

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各交管所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辖区营运车辆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和汇总工作,并对辖区营运车辆年审结果进行系统分析,提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10月20日前书面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

1.《潮州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及有关证件核查表》

2.《潮州市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3.《潮州市道路运输业户年度审验表》;

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5.《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问卷调查表》;

6.《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问卷调查表汇总表》;

7.《“广东道路运输车辆服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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