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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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出租车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车经营行为,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于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向全市出租车驾驶员发出了《致出租车驾驶员一封信》,要求从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起,出租车运营时必须实施打表收费,得到出租车公司和大部分出租车驾驶员的支持配合,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但目前仍然有少部分出租车驾驶员不执行相关规定,未能按规范依法经营。为严肃法规、规范管理,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公司应对出租车经营行为负起主体管理责任。各出租车公司必须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和监督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经营。对出租车公司因管理缺失,造成本公司出租车辆严重违法违规违章,在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予以停止业务延续,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出租车驾驶员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按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营运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和服务资格证或使用失效伪造从业资格证的,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员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1、驾驶的出租车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除责令限期补办,处每辆车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间内拒载旅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车在营运承载乘客时未使用计价器收费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者未按核定运价标准收费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旅客,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车辆未接受综合性能检测的,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车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在营运期间内不打表经营、拒载乘客、多收运费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道路运输执法部门将在车辆《道路运输证》(待理证)“违章记录栏”签注违章内容,被查处三次以上或受到乘客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五、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管理部门再次敦请各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经营素质,规范经营行为,共同为使我市出租车行业做到政府满意、市民满意、经营者满意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