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潮市监罚字〔202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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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腾马食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为了蹭“冰墩墩”热度,扩大销售。从2022年3月16日开始,至2022年4月19日止,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了标注“奥力野®、冰墩墩+BING DUN DUN+可乐糖、熊猫卡通图”等内容的可乐糖26件(规格1*20盒*30包*16克)。生产后,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四川、重庆、汕头等地的客户,销售额计:1508元,获利计:208元。标注“奥力野®、熊猫卡通图案、QQ脆”等内容的膨化食品共生产了90包(1*13克),尚未销售。 2022年4月19日被查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主动召回已售出的1箱产品,并于当日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通过剪标的方式将已召回的商品全部销毁。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缴纳罚款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2022-07-18 |
潮市监罚字〔202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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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登塘卡罗思顿陶瓷厂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根据上门客户的需求,生产了标注有“INTL AROW”商标的陶瓷坐便器50套,上述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INTL AROW”商标、“香港国际箭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潮安区卡罗思顿陶瓷厂”等内容,产品上贴有标注“INTL AROW”商标、“香港国际箭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内容的不干胶标识。至2022年3月16日被查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标注“INTL AROW”商标的陶瓷坐便器19套,每套销售价格220.00元,销售金额4180.00元,每套成本188.00元,每套获利32.00元,获利共计608.00元,库存31套,每套货值金额220.00元,库存产品货值金额6820.00元,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000.00元。未使用的包装箱6个,每个货值金额18.00元,货值金额计108.00元,不干胶标识70套,每套货值5.00元,货值金额计350.00元,未使用“INTL AROW”的包装箱和不干胶标识货值金额共计458.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缴纳罚款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2022-06-15 |
潮市监罚字〔202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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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授权使用的情况下,自2022年2月18日开始共生产并销售标示“乐墩墩”+“”趣味造型软糖产品11箱,共获利66元。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缴纳罚款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2022-06-16 |
潮市监罚字〔20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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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南盛食品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于2021年8月初开始,参照市场上好丽友公司生产的标注“浪里个浪”商标食品的外包装,设计开发了外包装标注“琅里个琅”商标的谷物类膨化食品,并将产品投入市场。“琅里个琅”膨化食品于2021年8月开始生产,至2022年1月7日被查之日止一共生产了4个批次计26箱(每箱包含200袋)产品,数量一共5200袋,已全部出售,每袋售价0.5元,销售金额计2600.00元,每袋成本0.4元,每袋获利0.1元,共获利520.00元。当事人在产品上使用的“琅里个琅”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浪里个浪”相比较,都是文字商标,第一个和第四个字不同,其他两个字相同,两者的第一个字和第四个字“琅”和“浪”字形近似,偏旁部首不同,读音“琅:[láng]”和“浪:[làng]”读音近似声调不同,且“琅里个琅”和“浪里个浪”的文字排列相近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缴纳罚款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2022-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