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我局制订了《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做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该《细则》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5年7月,国务院部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来,我局积极探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抽查工作。
作为一项新的监管方式,我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适用范围、与重点监管等其他监管手段的关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订了《细则》,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37条,共有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抽查类型和内容、随机抽查的实施、检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部份工作机制。《细则》明确市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负责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各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承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明确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明确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部份随机抽查工作流程。随机抽查工作包括抽查计划、随机抽查类型和内容、随机抽查的实施、检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细则》对“随机”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包括检查事项、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高危行业、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一般及以下风险的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明确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抽查检查中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依法作出的专业结论。
明确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逐户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市场主体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作为评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部份法律责任。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明确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时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压实监管责任的同时,对执法检查人员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行为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面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键词诠释。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