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01-26 10: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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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市监知保〔2021449,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严格地理标志管理,我局对标对表《指导意见》,研究细化任务措施,制定分工方案和工作措施,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和工作措施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2



(联系人:吴鑫,联系电话:0768-2285818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和工作措施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举措

分工方案

1

二、夯实地理标志保护

工作基础

(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

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做好地理标志立法相关工作。

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按职责分工。

2

推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建设,依法依规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3

(四)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

严格把控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控和通报。

知识产权保护牵头,知识产权促进参与。

4

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行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从严置,驳回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牵头,知识产权促进参与。

5

(五)严格地理标志

审核认定

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程序衔接协调,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数据交换、信息通报与资源共享。依法考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在先审查结果。

知识产权保护牵头,知识产权促进参与。

6

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研究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审核认定规则和统一规范地理标志名称、保护地域范围划定等认定要素。

知识产权保护负责。


7

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研究建立有效反映地理标志特色的专门分类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负责。

8

(六)优化地理标志扶持引导政策

清理和规范省市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的资助和奖励政策。

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9

制定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资源投入方向,加大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创新监管手段、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实施质量管控、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方面支持力度,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0

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改革,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优化核准流程,压缩核准周期,进一步畅通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渠道。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1

三、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


(七)完善特色质量

保证体系

着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持续开展产品实名实证专项核查、流通领域来源不明产品专项清查等专项检查。开展巡回“问诊”,指导帮助企业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产品质量技术问题。

质量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2

支持建设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线上申请系统,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支持建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3

(八)建立健全技术

标准体系

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优化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加快标准立改废释步伐。

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鼓励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协调配套与协同发展,支持各地市制修订相应的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加强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衔接。

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外文版研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国际化水平。

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九)强化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7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8

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

支持。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19

四、加强地理标志行政

保护


(十)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职能,加大办案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组织查和督办工作。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混淆行为的宣贯力度,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告诫等方式,加强普法,提高相关经营者公平竞争意识;加强网络监测和现场核查置,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

执法监督、价监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0

严格监督和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

执法监督、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1

认真执行新修订的《行政罚法》,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监督、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2

(十一)强化涉及地理

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

注册管理

实时联结全国名称规范系统,实时同步更新禁限用字词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名称。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3

(十二)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全面掌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信息,并定期对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4

在全省范围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规范专用标志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5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信用监管。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6

五、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

(十三)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

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等方面互联互通。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7

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地理标志联合保护行动。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8

支持拓展地理标志业务,开展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为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提供支撑。

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29

(十四)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统一部署,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议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法规按职责分工。

30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统一部署,加强与国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机构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

31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统一部署,鼓励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互认互保清单中方产品在海外市场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32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统一部署,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以及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外保护年度报告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负责。

33

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资源投入

争取各级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政策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地理标志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各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财审、人事、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

34

及时推动使用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负责。

35


(十六)加强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

加强地理标志学术研究工作,夯实地理标志工作理论基础。

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36

将地理标志保护培训纳入行政保护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和技能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

人事、知识产权保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37

积极遴选和报送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措施成效、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统一安排,开展地理标志涉外宣传。

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38



按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反馈工作进展及重大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各有关室,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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