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潮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集中力量开展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打击气瓶违法充装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规范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和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东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案
2024年4月1日下午,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对瓶阀进行改造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潮安区凤塘镇某气站违法充装气瓶案
2024年1月31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凤塘镇某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存在涂敷不规范、瓶阀加装转接口、瓶阀为旧标瓶阀等情况,现场发现规格50kg液化石油气瓶已充装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气站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潮安区登塘镇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规范气瓶案
2024年3月5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塘镇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未做好充装前检查的情况下,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送上充装作业区;3月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气站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东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检测案
2024年2月20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广东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检测的气瓶存在安全评估日期在气瓶设计年限内问题。另查明,该单位气瓶检测的主管负责人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某,上述气瓶的检测工作亦由唐某负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潮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站未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2月2日,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潮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未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气站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