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10 11: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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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潮州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6日

  

潮州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2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关于印发<潮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潮节能减排办〔2022〕3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业节能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节能绿色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保障重点、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目标明确,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审核、公示,制订专项资金项目下达计划,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项目计划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五条 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工作部门负责县区项目组织申报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区财政部门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接收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工业企业节能低碳技术改造,推进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等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点工业节能降碳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68号)中确定的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中工业节能、绿色低碳等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

  (二)先进工业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工业绿色制造推广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五)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宣传培训、专家评审验收、政策研究、交流合作等。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工业节能支出。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在潮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除配套省级(含省级)财政以上支持项目、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外,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且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项目申报时尚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项目承担企业近二年经济运行良好(包括纳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直接补助和直接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一)事后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二)直接补助是对市县区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资金资助。

  (三)直接奖励是对上一年通过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认证取得荣誉的单位和对上一年获得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直接补助和直接奖励的标准

  (一)每个项目事后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20%,单个项目事后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个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直接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个获得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荣誉的单位直接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个获得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直接奖励不超过4万元。其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奖励不超过4万元,开展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安排实际,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并明确专项资金事后补助、直接补助和直接奖励的标准。

  第四章项目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工业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县区企业项目向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XXXX年潮州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表):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

  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建设情况、项目试产投产情况;

  3、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项目涉及需要的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情况;

  4、项目投产实施情况,当前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的备案证;

  (四)项目验收证书及附件材料;

  (五)项目涉及需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有规定须验收的验收文件;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缴纳税款证明(原件1份);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招投标项目的中标批复文件;

  (九)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附件5:XXXX年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6: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其中,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一)(附件3:XXXX年潮州市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4:工业节能宣传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二)、(九)款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项目计划申报要求,对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从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组织5名以上专家(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项目事后补助金额,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编制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区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事后补助、直接补助和直接奖励资金后,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事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生产或研究所需设备购置的支出。直接补助资金用于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费用支出。直接奖励资金用于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检查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该项目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XXXX年潮州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汇总表模板

  2.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表模板

  3.XXXX年潮州市工业节能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汇总表模板

  4.工业节能宣传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模板

  5.XXXX年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模板

  6.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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