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认定、扶持及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认定、扶持及监管措施》经潮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认定、扶持及监管措施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9日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认定、扶持及监管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的认定、扶持及监管。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是指符合现行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要求,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制造业项目: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和土地购置)。
(二)项目相关指标应符合且不低于现行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区域修正)(其中,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同时,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不低于15万元。
第四条 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按《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4〕3号)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组织认定,出具项目认定批复。
第五条 项目投资者须与拟认定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为同一市场主体名称。
第六条 拟落地在深潮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须征求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意见。
第七条 在项目认定批复前,对用地规模15亩以下或此前项目投资人有制造业项目落地我市的,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对用地规模100亩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经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符合用地集约的,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对应上级相关土地出让价格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项目按监管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并投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亩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投产满1周年后的首个完整自然年算起,前3个自然年,平均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不低于现行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区域修正)1.5倍的,按3年高质量发展贡献年均数值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享受上述第九条、第十条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潮府函〔2022〕348号)中“一、切实促进工业投资”的“(五)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有关固定资产投资事后奖励政策或我市其他类似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潮州市“优大强”企业申报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认定,条件成熟的,依法给予用地指标保障。
第十三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奖励事项由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方案或指引组织实施,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第九条、第十条奖励事项条件的项目,向所属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各县区、凤泉湖高新区审定批准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奖励事项涉及的奖励资金中,潮安区、饶平县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湘桥区奖励资金按6比4的比例由市级和区级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凤泉湖高新区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监管意见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制造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项目投资者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并对项目投资者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实行全方位监管。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委托辖区内产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园区管理机构与项目投资者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行使监管责权。
第十七条 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根据落地项目实际情况,一般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能效要求、环保措施、股权变更约束、违约责任、退出机制、奖励措施等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开工,原则上须一次性规划建设;分期建设的,须一次性规划且只能分两期建设,两期竣工验收后,可按首期开工建设认定。首期报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能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的70%。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者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6个月内(重大项目另行约定)须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式投产,投产后的培育期为1年。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者如因自身原因,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逾期1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项目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开工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协议约定时间内投资强度达不到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逾期6个月以上投产的,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项目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投产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项目投产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进行考核,投产后1年作为培养期不考核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从投产培育期满后的首个自然年算起,9年内每3年作为一个周期对项目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对每3年年均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投资者每次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履约的项目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可提交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决策。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