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8-30 09:2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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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见附件),加快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任务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价费分离。经营性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推动充电设施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鼓励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六、推动优化充电服务。各县、区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七、加强经营规范管理。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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