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企业入园落地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4-07-31 15:11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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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规〔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企业入园落地的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

2024年7月30日 


  

关于促进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企业入园落地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帮扶协作工作部署,推动深圳与潮州产业有序转移,加快做好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工作,推动合作园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入园落地,结合合作园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由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引进并注册在合作园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前款中的“合作园区范围”,具体以《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规划建设方案》中近期合作园区划定范围为准。

  前款中的“引进”,具体指如下情形:

  (一)由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引进的企业;

  (二)由其他部门、单位引进或由引荐机构引荐,并经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认可的企业。

  第二条 切实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入驻合作园区通用厂房企业,对租赁整栋厂房的,从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结束之日起,最高给予三年厂房租赁补助:

  (一)首年,给予6元/(㎡·月)的补助;

  (二)次年,已实现上规的,给予5元/(㎡·月)的补助;

  (三)第三年,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给予4元/(㎡·月)的补助。

  对租赁厂房为单层厂房的,经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审议为确需引进的企业,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3元/(㎡·月)的补助。

  对确需分层租赁厂房的,需经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审议同意后,参照租赁整栋厂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

  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免租期内不予补助,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制造业企业,投产后实现小升规的(含当年投产即上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现小升规后第二年工业增加值保持10%以上(含)增长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第三年工业增加值继续保持10%以上(含)增长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优先享受广东省、潮州市有关“上规”奖励政策,省市奖励合计低于上述奖励标准时,按与上述奖励标准的差额补足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四条 对新引进且属于合作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制造业企业,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用电、用气(天然气,下同)补贴。

  企业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对首年用电、用气按平均电价超出0.4元/千瓦时部分和气价超出3元/每立方米部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投产第2年实现上规入库的,对第2年用电、用气按平均电价超出0.5元/千瓦时和气价超出3.5元/每立方米部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分别不超过75万元。

  企业投产第3年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对第3年用电、用气按平均电价超出0.6元/千瓦时和气价超出3.8元/每立方米部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分别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五条 对新引进且属于合作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制造业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实现上规入库的,按企业引进至投产期间实际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若企业自建厂房的,上述实际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成本,且自建厂房需经属地竣工验收通过。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搬迁入园,对从潮州市外转移至合作园区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投产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给予设备搬迁一次性补助:

  (一)投产后12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设备搬迁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投产后12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设备搬迁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投产后12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含5亿元),按设备搬迁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七条 潮州市外“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转移至园区内的,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已认定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已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重点“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已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已认定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若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八条 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示范应用,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在合作园区内实施推广应用示范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项目在合作园区产业化后,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扶持措施。

  (责任单位:合作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第九条 经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认可的商协会、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等招商引资引荐机构成功引荐制造业项目落地合作园区内且投产后实现上规入库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引荐机构10万元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条 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设立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园区新引进项目的落地发展。

  (责任单位:合作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经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审议为确需引进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扶持措施。

  (责任单位:合作园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本措施中所涉及的“合作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由合作园区管委会结合深圳市“20+8”产业和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另行制定合作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清单确定。

  第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所需资金由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合作园区管委会)予以支持,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措施申报指引服务,合作园区范围内各县(区)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要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由指挥部或合作园区管委会引进并注册在合作园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9日。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引进落地的企业,在本措施届满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仍适用本措施奖励扶持。具体解释工作由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承担。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www.furnitureriw.com/zwgk/szfgz/sfgj/bmwj/content/post_3905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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