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关于印发《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除处置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第七条市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负责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各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承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下称“省级平台”),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从实时更新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提取确立。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异常名录管理”等级进行标注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梳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省级平台,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其机构代码、职务、执法证号及其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身份信息。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可以根据专业要求,整合相关检查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省级平台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应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也应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省级平台和本级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实施检查事项的部门可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制定每个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三条实施抽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结合检查任务和检查内容,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针对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类别,分别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高危行业、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对一般及以下风险的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实施抽查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对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由市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二次派发至各管辖机构;市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由市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派发至各管辖机构。未列为省市场监管局和市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抽查的,由各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实施抽查的部门或机构应依托省级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抽查时,实施抽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行政隶属、职能和工作职责、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若干市场监管所内随机、单一部门内或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六条实施抽查的部门或机构依托省级平台,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每个被检查对象应随机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匹配1名主检查人,1名以上协助检查人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七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应全面实行联合抽查,一次性完成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原则上以现场检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可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实施抽查。
第十九条书面检查一般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网络检查可通过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截图锁定或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抽查检查中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依法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或核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定的检查文书格式。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或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并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市场主体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名录管理”类市场主体与原违法记录相关的行为仍未整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检查人员应整理留存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对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逐户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市场主体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要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作为评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处理意见可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已告知审批主管部门”、“其他”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对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依据市场主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检查结果,市场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行政检查登记表、检查意见、检查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并按要求备案,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三)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书面告知审批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借机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在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检查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