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2019-06-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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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妙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减少农民合作医疗缴费额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自2012年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几年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作平稳,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参保人数达到228.65万人,参保覆盖率达到98%以上。

  近年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每年均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了“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80元”的要求,我市原120元/年的标准与这一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经市政府同意,将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150元/年。

  2018年7月份,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明确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490元/人的同时,要求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基础上再提高4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220元。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按上级要求一步到位提高到220元,将大幅度增加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保负担,更多的群众可能因而退出参保,导致参保率继续下降。同时,退出参保群众大多家庭经济较差又达不到纳入各类困难群体保障由财政资助参保的条件,假如不幸罹患大病往往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较稳妥地控制好各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发挥医保政策利民惠民效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2019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0元/年,并同时提高部分医保待遇:一是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由单次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下同)30元、年度累计限额150元,提高为单次限额40元、年度累计限额200元。二是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本市三类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800元/次,降低为700元/次。三是降低体内置放材料的个人自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体内置放材料的支付标准由原来个人自付50%,降低为个人自付40%。据测算,上述待遇调整后每年约可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1209.24万元。

  按上述方案提高缴费标准和待遇后测算,预计2019年职工医保基金收入77968万元,支出72675万元(其中提高部分医保待遇后基金增加支出237.69万元),结余5293万元(结余率6.8%)。预计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158600万元,支出151570万元(其中提高部分医保待遇后基金增加支出1209.24万元),结余7030万元(结余率4.4%)。

  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同时,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力求新的缴费标准的平稳过渡。一是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使城乡居民了解,国家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这一决策的目的在于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以医保待遇提高、省内及跨省异地联网结算、落实困难群体政策倾斜等为重点,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吸引更多群众主动续保。二是继续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缴费资助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资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规定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和财政解决。三是努力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进一步优化征收经办流程,方便市民参保缴费。继续允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新生儿、户籍迁移人员等中途参保,不受缴费期限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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