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二届潮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71号提案协办意见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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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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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局《关于做好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71号提案的会办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省公路管理局《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输油、输气管道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如燃气管道埋设施工涉及公路的,须取得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需要交叉穿(跨)越公路桥梁的,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文件执行。天然气管廊建设应按照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潮州市公路路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管廊埋设位置,同时工程管廊的设计除要符合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公路管理的相关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距离。
2.在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路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前提下,我局将尽量加快审批流程,确保行政审批工作正常、有序、便捷的进行。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