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车辆行驶轨迹数据接入市出租汽车智能监管平台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车辆卫星定位运营商、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
为进一步加强网约车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司乘人员和行车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潮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关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网约车实时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的规定,我市出租汽车智能监管平台经扩容升级,已具备接入网约车车辆行驶轨迹数据的条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运行,现就数据接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卫星定位数据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接入潮州市出租汽车智能监管平台,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本平台车辆卫星定位在线管理,对设备使用异常、长期离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车辆,要及时通知督促车辆所有人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车辆及其驾驶员,应暂停派单。
三、车辆卫星定位运营商要全面核实清理本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信息和数据,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工作,车辆数据必须如实全量导入,不得瞒报、漏报。要加强车辆日常监控,发现设备故障、长期离线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作,数据准确;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的,要持续跟进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车辆所有人要求变更运营商的,先由原提供服务的运营商注销其车辆信息,再由变更后的运营商予以新增入网。
四、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在办理车辆退出营运业务时,应将车辆注销信息同步在监管平台上更新,确保监管平台数据与车辆数据一致。
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托监管平台,加强辖区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管,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账号由市局分配。
六、对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数据的,按照《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