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6月9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潮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8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优化群众生活和购物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幸福感,实现农贸市场利民为民惠民的目标提供了立法保障,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填补空白和先行先试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国务院规定2017年3月1日废止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后,目前专门针对市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只有我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职责,以及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等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优化群众生活和购物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幸福感,实现农贸市场利民为民惠民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创文创卫工作的要求。根据全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最新编著的《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版)指导手册》“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推动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的要求,我市已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进行分解,并印发了《关于调整<潮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分解表(2022-2024年)>的通知》(潮创卫〔2022〕4号)要求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因此,制定农贸市场立法文件是当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应有之义,是创文创卫工作的任务要求。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三)主要参考依据
《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
《办法》明确立法系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其他地市的有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践和立法需求。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农贸市场及相关主体的定义。
第三条对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入场经营者进行定义和界定。
(四)原则规定政府、部门职责。
第四条原则规定政府及镇街在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属地管辖责任;原则规定各部门依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五)明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部门及批准权限。
第八条明确规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商务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充分衔接。
(六)新旧城区规划配套及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的规划要求。
第九条规定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本办法实施前实际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纳入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
(七)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与管理标准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须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
(八)农贸市场经营规范。
《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农贸市场经营规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和入场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在服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疫管理等方面职责,有《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应的上位法依据。
(九)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具体化。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并履行有关商贸流通领域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上述规定系分别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在立法条文上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十)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为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明确违反《办法》规定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及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均有相应的上位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