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参加2024年《潮州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第二次上线听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情况

2024-07-22 15:21
发布单位: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字体:

  第二次上线.jpg

  2024年7月17日,市自然资源局参加《潮州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直播,期间通过电话热线、微信公众平台收到咨询问题共8个,具体如下:

  1.听众留言:农村自家住房部分瓷砖老旧,准备重新修缮(没改建扩建),请问这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吗?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552号)文件精神,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上周听众陈女士来电:在名都购买一套房产,但是签订购房合同时,丈夫未到场签名,只有妻子签名,请问办理房产证时,能否加上丈夫姓名?

  答: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人要办理房产证,是不可以直接加上丈夫的姓名的。如需申请办理夫妻加名,办妥一手证后,需提供完税证明、产权证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不动产办证大厅申请办理。

  上周陈女士问到如何开具完税证明的问题,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加名的,可以由当事人持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的税务便民服务点现场开具免税证明。

  3.听众留言:按规定办理非公证继承时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派出所等部门不予出具证明,造成无法办理继承怎么办?

  答:亲属关系证明不属市取消44项证明事项中,按照不动产操作规范,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如若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继承转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按规定不予受理,建议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我局办理登记。

  4.张女士来电:我有一套房,原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在贷款已经还清,银行工作人员说现在不用再到登记部门办理还清贷款后手续,想请问下是不是这样?

  答:张女士您好!是的,现在贷款结清的,并取得产权证的,可以在贷款还清时,同时在银行端发起线上抵押注销,购房人可以不用到登记大厅办理了。

  5.陈先生来电:父亲在1966年去世,本人为继承遗留的房产奔波数个部门,都不能顺利继承,请问到底应该怎么样才能办理继承?

  答:陈先生您好!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继承遗留房产流程,您可先留下电话号码,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同志会和您联系。

  6.罗女士来电:父亲于1992年在上西平路九霄亭巷购买一套房产,当时有存下购房合同和发票,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是否可以办理?

  答:罗女士您好!您的情况已基本了解,但目前我局需要对该处房产位置进行查询后才能答复,您可先留下电话号码,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同志会和您联系。

  问:假设如果可以办理房产证,是否可以将房产证登记在我哥哥名下?

  答:不可以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人要办理房产证,是不可以直接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如需申请登记在别人名下,办妥一手证后,需提供完税证明、产权证书、双方身份证到不动产办证大厅申请办理。

  7.听众留言:听说近来在凤塘镇建有工业区,可以去申请工业用地,具体想要了解一下是不是有这回事?如果有用地需求,请问第一步需要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凤塘镇近期正在推进“工改工”,开展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如果相关企业有发展需求,特别是优质项目,第一步可以向各级政府(镇政府)、工信部门、招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等提出用地需求,相关政府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的用地需求和项目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为企业选择合适的用地。

  部分企业出现“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应当如何破解?

  答:一部分企业存在“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其中,“用地难”主要是企业原来用地没有合法手续,后续改建扩建存在困难,我市大力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工作,可通过“三旧”改造等政策,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同时,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底市自然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工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依法取得工业、仓储或企业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未依法报建的,现状为工业生产厂房,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可通过规划审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房屋安全鉴定、行政处罚等环节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不动产登记。上述方法方式可解决企业的用地或建筑不合法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可以向银行进行融资,解决“融资难”问题。

  8、吴女士来电:我原有一套房,做女儿名,后一直在外地居住,现在想回来卖掉,但女儿未成年,今年才17周岁,想咨询下接下来要怎么办理?我夫妻二人与女儿都要去办吗?还是我随便一人去就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一点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取消父或母一方监护权的除外),并提供有关监护关系的材料。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