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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采用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示网站为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furnitureriw.com/)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南段建设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21000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68-2393326 传真:0768-2393076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的,填写《潮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网站上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当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按系统指引进行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将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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