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潮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潮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网址是://www.furnitureriw.com/。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潮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中国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电子邮箱:czgzwbgs@163.com。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0768-2266103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工商业经济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潮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99号;邮编:521000;
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768-2266213。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将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